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和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面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新型基层金融服务组织,其性质为非公众、非存款类小型金融机构。
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
(一) 推进空白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机构全覆盖。支持全省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出资人到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以上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 对经济发展较快、监管机构健全、风险控制到位的县市区,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
(三) 探索在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怀化市、邵阳市等贫困地区引进省内外、境外资金设立扶贫性小额贷款公司。外汇管理部门应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外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开会等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域限制
对在长株潭三市城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许其在该市所辖的城区范围内开展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但注册地所在辖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试点成功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各市州城区范围内推广。
四、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一) 主发起人为1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总额的40%,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主发起人为2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其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的49%;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5%,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
(二) 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净资产必须超过其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1.5倍;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无争议资本必须达到对小额贷款公司出资额的2倍,自有货币资本须超过出资额。
(三) 长沙市所辖县市区和株洲市、湘潭市城区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其他市州城区内及株洲市、湘潭市所辖县市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其余地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减少注册资本金额。
(四) 允许依法合规经营1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后最高注册资本金不得超过3亿元;两次增资扩股间不得少于12月。已开业的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尽快增资扩股至5000万元以上。
五、创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式
(一) 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进行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另行制定下发。
(二) 各县级人民政府(含国家级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在公司筹建、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阶段应对公司股东(出资人)资金来源、出资能力进行审查。
(三)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比照本办法接受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四) 对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暴力催收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市级、县级政府应及时介入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对审计、考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不善、风险较大、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小额贷款公司,市级、县级政府应及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六、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
(一) 各级工商、财税、房产、国土资源、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给与支持,并为其贷款户办理土地房产抵押和其他资本抵(质)押等相关事项。
(二) 鼓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扶持政策,并将其纳入当地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和奖励范围。
(三)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探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交易所或股权交易所等机构进行融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的上述两类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四) 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加速推进全省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全面了解拟贷款客户的征信信息,并将公司贷款客户信息及时反馈至省地方金融监管服务平台,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工商、公安三类征信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